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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视率造假:这颗“毒瘤”必须清除

收视率造假:这颗“毒瘤”必须清除

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发布《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》,《规定》指出,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,统筹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统计工作,对数据的采集、发布进行监督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、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统计工作,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。出现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行为的,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,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,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(4月14日《人民日报》)。


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不仅是出品方、媒介平台进行节目制作、编排及调整的重要依据,也是相关部门深入分析电视、广播、网络市场的科学依据,还是商家评估与提高广告投放效益的有力工具。因此,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,早就是相关部门的一项硬性要求,此番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再次强调。


这些年来,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造假,已经成为广播电视网络行业令人深恶痛绝却难以根除的现象,甚至出现了明码标价的事例——2018年9月,某导演实名举报自己导演的电视剧遭遇操纵收视率黑幕,某卫视要求其购买收视率,80集戏要花7200万元,否则不予播出。该导演最终拒绝了这一无理要求,还呼吁全体同行站在一起,“彻底清除假收视率的毒瘤”。一石激起千层浪,引来众多业内人士声援和相关部门的调查。


拿收视率造假来说,如果不彻底清除这一毒瘤,电视行业就难以走出不正当竞争的困境,因为用金钱购买收视率,就会对好剧形成“逆淘汰”,势必伤害用心生产好作品的创作者。当辛辛苦苦搞创作不如购买收视率,文艺繁荣也必然沦为虚妄之谈。同时,用金钱购买收视率,会增加电视剧出品方的成本,他们能够花在提升制作水准上的成本就会减少,国产电视剧的质量也就难以提升上去。


而要大力整治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造假,健全监管机制、提高违规违法成本是关键。既然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造假早就是众矢之的,为何仍是“打不死的小强”,让行业怨声载道却又无能为力?一方面,监管机制不健全,另一方面,违规违法成本低。此次出台的《规定》提出,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、分级负责,并明确了从上到下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各单位的工作职责,包括监督与奖励处罚措施等等,就是在健全监管机制,期待不折不扣地执行。


还要提高违规违法成本。《规定》指出,出现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行为的,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,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,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。希望这一问责机制能够发挥威力。以往出现造假,似乎只见媒体报道、舆论谴责,少见有人受到制裁,这就很难避免前赴后继、变本加厉造假。此外,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是节目出品方、平台及广告主之间进行交易的基本依据,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造假的根源还在经济利益,那么,就要让造假者得不偿失。


监管机制理顺容易,落地则很考验各地的执行力,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也考验各地的治理决心。早在2018年12月,广电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已经正式开通运行,这类造假行为恐怕也不是那么隐秘且难以查证。期待此次出台的部门规章,真能遏制收视收听率(点击率)造假现象,保障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和及时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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